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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律师经办无罪案例

2016年1月25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nczpbhls.com/

◎、骆律师又成功经办一起被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强奸案件!

案情简介:2015年8月初,犯罪嫌疑人高某以给刘某(女)介绍工作进行面试为名,约其到深圳市某酒店商谈。同月某日,双方约好在某地见面,高某事先开好了房间,进入房间商谈的时候,高某被刘某性感的穿着打盼所诱,产生了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便开始试探性的在刘某身上乱摸,当初刘某有所拒绝,推开了高某,在推扯过程中,刘某牛仔裙不小心被划破,手脚也有轻微的红肿。此后,高某停止了对刘某的淫念举动,二人继续商谈,商谈中高某再次与刘某协商性事,并承诺事毕后给她1000元钱或者给她买戒指,高某见刘某并不反感,便把她按在床上,对其进行抚摸,进而脱去其内衣裤(内衣裤完好无损),发生了性关系。事毕后,二人退掉酒店房间,一起在附近吃完饭后,又去商场看衣服,衣服不中意又去看金银手饰,高某因身上无钱,在逛商店的过程中以上洗手间为由,趁机遛走。刘某气愤之下告高某强奸。

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认定高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案例精选之一:
  一、骆律师经办无罪案例

       骆律师经办的又一件以强奸罪羁押的案件,被检察机关免予起!
  1、爱某被诉非法持毒514.51克,建议判刑高达13年8个月,律师辩论显智慧,最终撤诉不起诉。
  爱某是陈某的女友,2014年4月的一天,陈某将500余克毒品及一把自制枪支、若干枪支散件放置在爱某住处后,杨长而去。2014年5月8日公安机关在爱某住处搜出了毒品和枪支、枪支配件等物品,随后,陈某、爱某被羁押,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陈某拒不承认其放置毒品和枪支的事实。经过一年多的侦查、审查起诉(两次退查),检察机关以爱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一把)和非法持有毒品(514.51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在十年八个月至十三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之间判处爱某刑罚。法院于2015年4月开庭审理,庭审中,骆律师讲究庭审质证艺术,用严谨的逻辑思维和询问技巧,迫使陈某当庭承认自已未告知爱某的情况下,偷偷将上述毒品和枪支放置在爱某住处的事实。同时,骆律师还当庭提出了众多爱某不知情的证据线索。经法院查证,决定建议检察机关撤诉,检察机关于2015年12月撤诉并以“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爱某不起诉。一起煎熬了一年零八个月的刑事案件终于云开雾散,爱某无罪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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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诉走私80万,律师辩护为无罪,法庭审理定是非,无罪释放不起诉
  田某大学毕业以后,兴致勃勃的来到深圳一家数码城打工,不料,老板被海关缉私局认定为走私,涉案金额80余万元,田某也被认定走私罪的同案,先后两次被抓,检察机关以田某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款81万余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庭审当中,结合案件事实,充分运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构成要件理论,为田某作无罪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田某不构成犯罪,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检察机关撤诉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涉案人员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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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韩某等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无罪释放
  韩某、明某、王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韩某、明某、王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即曾轰动深圳一时的“龙城血案”,本所律师接受明某的委托后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和认真研究,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明某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明某无罪释放。(文书已归档)
  4、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审改判无罪
  马某涉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马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判处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所律师接受马某的委托后提起上诉,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在二审庭审中骆律师提出马某无罪的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马某因证据不足而被无罪释放。(文书已归档)
  5、票据诈骗证据不足,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决定不起诉
  周某涉嫌票据诈骗案。周某涉嫌票据诈骗一案,骆律师接受周某的委托后,经过多方调查取证,向检察机关提出周某涉嫌票据诈骗犯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检察机关接受律师意见,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6、据理力辩履职责,二度上诉终脱罪
  史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由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史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一案,骆律师接受史某的委托为其作无罪辩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史某构成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本所律师为被告人史某提起上诉,经过律师的努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有罪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和原审判决相同的判决。律师再次为被告人史某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史某某的有罪判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7、一审获刑丧信心,律师力辩脱罪责
  深圳市某区一韩资企业的出纳彭冬从公司韩国籍财务经理许某的账上取款20 .2万,并刷卡消费1 .3万元,此后便没有再回到公司。公司向警方报案,称款被A盗走。2013年8月6日,彭冬被深圳另一家公司派到上海出差时,被警方以网上逃的方式抓获。骆律师接受委托,为其作无罪辩护,辩称该款不属于公司,属于许某个人,职务侵占罪名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彭冬有期徒刑两年。
  一审判决后,彭冬顿时对法律失去信心,决定不提起上诉。承办律师三次前往关押彭冬的看守所会见彭冬,苦口婆心劝彭冬上诉,并承诺免费为其担任二审辩护人,但彭冬仍然决意不从。承办律师便千方百计找到彭冬信任的管教劝说,在她的支持下,彭冬终于在上诉期限将至的时刻,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9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判决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开庭,检察院仍然启用原有证据。法院经审理后决定,罪名不能成立,并说服检察院撤回了起诉。彭冬终于无罪释放,重新获得自由。


文章来源: 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 骆勇生 [深圳]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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