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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司法解释的内容 关于特别自首的规定

2022年2月11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nczpbhls.com/

 骆勇生,深圳职务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国晖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关于自首司法解释的内容

  自首是刑法中特有的概念,自首是属于刑法中的一种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的认定是比较麻烦的,那么,就需要结合具体的关于自首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法律规定来具体认定。那么关于自首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呢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自首,这个词是大家非常熟悉的,那么关于自首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呢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自首司法解释的内容

  根据刑法规定,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在司法解释方面,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情节的正确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审判实务中,因从2014年1月1日起,最高法决定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并具体区分7种情况下,可在基准刑的40%以下范围内进行调节刑罚量。另外,在犯罪情节较轻情况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刑法上自首的含义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注:刑法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自首司法解释的内容,希望上述内容能够为您答疑解惑。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的条文内容很多,之所以规定如此详尽就是为了能够准确认定实践中的自首行为。认定自首后,是对行为人的量刑有利的条件。

关于特别自首的规定

  特别自首,我国刑法67条第2款明文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那么关于特别自首的规定有些什么呢接下来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

  在实践中,关于特别自首的规定有些什么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关于特别自首的规定

  关于特别自首,《刑法》条67条第2款的规定,其;特别;之处在于如下两个方面:

  主体的特殊性

  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必要和可能性。

  供述的罪行具有特殊性

  并非所有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都构成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只有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并且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如,甲因盗窃被羁押,在侦查期间,甲又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此前他还有两起盗窃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则甲交待的另外两起盗窃并不能作为自首处理;如果甲交待的是此前他有一起诈骗罪行,则此时可作自首处理。

  二、特别自首的概述

  1、供述的主体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2、供述的罪行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3条第2款:供述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还是不同种罪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虽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特别自首的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您。自首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刑法将自首作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文章来源: 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 骆勇生 [深圳]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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