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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冤假错案谈证据审查

2018年9月13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nczpbhls.com/

近年来,有多起冤假错案的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这些冤假错案被发现的过程中也有不少人在反思实践中的证据审查。那么主要的反思有哪些呢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从冤假错案谈证据审查

在中国这个特定的社会形态下,每个冤假错案的造成基本上与刑讯逼供有关。我们熟悉的昆明杜培武案、河南李姓青年冤案、湖北佘祥林案以及聂树斌案等等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我们不得不从冤假错案来看看证据审查存在的问题。

刑法第247条已经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以看出对刑讯逼供的处罚仍然很轻,而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没有严格确立,为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盛行仍然留有很大的空间。

反思

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处理,首先就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正确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可靠保障。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不能作出有罪裁判。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在诉讼中普遍奉行的证据法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要求。据此,《意见》强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唯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才能够增强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纠正办案人员的先入为主,防止办案人员的主观擅断,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坚持证据合法性审查

法官在庭审中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首先是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在此方面,《意见》重申: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对证据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明确和细化了相关规则和程序,指出: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原则上应当当庭进行,为防止庭审过分拖延,也可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并明确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应当当庭作出,并且在此之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等等。由此可见,《意见》已经清晰地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作了规定。

三、坚持疑罪从无

为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司法公正,《意见》再次重申,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为了贯彻疑罪从无原则,还必须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大众传媒、社会舆论和被害人的不当影响。《意见》指出,严格定罪证据标准,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一件非常令人悲痛的事情,但是这是在每个国家每个时期都无法绝对避免的,但是每个国家都在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努力。我国法律对于证据审查是有严格规定的,实践中也应该贯彻到底。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大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 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 骆勇生 [深圳]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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