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律师
18948733722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名分析
文章列表

侵占罪犯罪客体

2018年9月13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nczpbhls.com/
侵占罪犯罪客体
  侵占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侵占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文章来源: 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 骆勇生 [深圳]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948733722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nczpbhls.com/art/view.asp?id=925315269957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恐怖活动犯罪预备情形有哪些
  • 2.组织卖淫罪的特征有哪些 共同犯罪中关于教唆犯的认定
  • 3.私放俘虏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规定 共同过失犯罪类型
  • 4.组织领导传销罪与诈骗罪竞合,还是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有哪些成立条件
  • 5.涉恶罪名认定标准 毒品犯罪的罪名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