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律师
18948733722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自首知识
文章列表

特殊自首

2018年9月13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nczpbhls.com/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将自首分为两种类型,理论界、实务界称之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准自首)。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区别的主要特征在于:特殊自首不具备一般自首的投案特征。关于特殊自首是否存在投案特征,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特殊自首具有自动投案的特征,只是投案的方式和场所与一般自首不同;一种观点认为在特殊自首情况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已经在案,因而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不具备自动投案这一条件。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在特殊自首的情况下,自首行为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已经丧失了人身自由,不可能向司法机关投案。
  相对于一般自首,特殊自首之所以特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殊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次是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本文拟就论述一下这两方面的特殊性。


文章来源: 深圳刑事律师
律师: 骆勇生 [深圳]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948733722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nczpbhls.com/art/view.asp?id=925315270067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关于自首司法解释的内容 关于特别自首的规定
  • 2.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有哪些?犯案自首多久才会判刑
  • 3.投案自首一般可以减刑多少年 自首后会马上被拘留吗
  • 4.故意杀人罪之思考 论自首与坦白之区别
  • 5.自首和立功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特殊自首成立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