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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包括哪些?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2021年7月11日  深圳刑事律师   http://www.nczpbhls.com/

  宋,深圳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国晖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一、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还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中确立的: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海事海商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具体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内容如下: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4、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6、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7、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该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该院审理的案件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和审查根据案件的不同,分属于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对于事态不严重的则交于初级人民法院,对于事态严重的交于中级,,对于重大影响的案件则交于高级法院处理;若是存在上诉行为,则可以向上级申诉。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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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诉讼案件中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有很多的细节和项目规定,对当事人的户籍问题有明确要求,不属于法院管辖的不能诉讼,需要在法院的管辖内解决,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有哪些的律师通过相关文件做了介绍。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 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 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 国内协议管辖; 2) 涉外协议管辖;

二、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 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的种类有非常多中,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遇到民事纠纷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话,其实我们还要了解这些民事纠纷的相关内容,要知道民事纠纷的诉讼类型,民事诉讼管辖分类虽说有比较多中,但这些民事诉讼的种类对我们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了解这些内容。

其中还会按照具体诉讼内容详细分类,一些地方法院有着上下级的关系,对于涉及到当事人为国外人员的,还规定了有涉外协议管辖权的一些法院,通过分类使得民事诉讼能有效审理,提高审查效率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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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骆勇生 [深圳]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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